調解專欄(二)鄉調聲請篇Ⅰ-去哪裡聲請?
Q1:甲(住台中大里)駕駛自小客車,在台中后里不慎擦撞乙(住台中后里)所有的機車,致該機車損壞。乙今天要聲請調解,可以向哪裡聲請?
A:后里:(X)大里:(O)
講完答案乙就跳起來了:「我是被害人耶!我的車也是在后里被撞的,為啥要去大里?」
因為民事事件,鄉鎮市調解條例(下稱鄉調條例)採取「以原就被」原則,你要聲請跟對方調解,就必須到對方住居所所在的調解會(鄉調條例第13條第2款)。
那乙不是很衰嗎?但事實上,調解會根本沒辦法事先調查誰對誰錯,基本上只要乙聲請的事項,是可以調解的,調解會都會受理,如果聲請人住居地的調解會也可以聲請,則可能有人以不存在的事情濫行聲請,令對方不堪其擾,因此法律規定,乙主張權利的同時,也要負擔一定的不便(註1)。
Q2:甲(住台中大里)駕駛自小客車,在彰化市不慎撞到騎機車的乙(住台中后里),致乙受傷、機車損壞。乙今天要聲請調解,可以向哪裡聲請?
A:后里:(X)大里:(O)彰化市:(O)
這個例子多了「乙受傷」,這時候甲會涉及刑法「過失傷害罪」,所以是同時涉及民、刑事的事件,這時候「犯罪地」的調解會也可以受理(鄉調條例第13條第2款)。
Q3:乙真的不能選擇在后里調嗎?
A:其實可以,只要甲也願意就ok(鄉調條例第13條第3款)(註2)。
註1:或許有人想到了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:「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」但因為鄉調條例沒有這樣的規定,仍然只能依照「以原就被」原則決定管轄。
註2:雖然法條規定,尚須接受聲請之調解會的同意,但實務上幾乎都是會同意的,也就是說,只要甲乙願意,可以到全國任一調解會進行調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