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察約詢,你該注意的事Part2

這幾天當事人問了我一個問題,警察說要採他的DNA,這是正常的程序嗎?
 
如果有學過刑事訴訟法的朋友應該知道,在一定條件下,警察是可以對被「拘捕」到場的犯罪嫌疑人,進行採指紋、驗尿等行為的。
但如果當事人是被「通知」到警局做筆錄,就沒有以上規定的適用了。
那為什麼做完筆錄後,警察說要採DNA呢⁉️
這樣合法嗎⁉️法律規定在哪裡⁉️
答案在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」第5條、第7條。
第5條規定是說:
 
1.某些犯罪(比如性侵),只要第一次涉案,警察就可以對犯嫌採DNA。
2.但某些犯罪(比如毒品),只有再犯的時候,警察才可以採犯嫌的DNA。
 
而第7條則是說:
 
警察要採犯嫌的DNA,跟做筆錄一樣,要用「通知書」,而這個通知書上必須寫清楚,是因為涉嫌什麼案件,所以要採你的DNA。
所以,如果是因為詐欺罪通知到案,警察是不能採DNA的,因為條例第5條沒有寫到詐欺罪。
 
至於這個「通知書」,目的在通知到場「採樣」,跟通知到場「詢問、做筆錄」 的通知書是不一樣的。也就是說,如果警察只有通知到場做筆錄,卻沒有一併通知採樣,其實是可以拒絕的。
 
不過,就現實面來說,如果屬於第5條的案由,警察改天發個通知,還是有到場接受採樣的義務,如果通知不到,警察是可以報請檢察官拘提的;所以當下拒絕,反變成要多跑一次警察局,意義並不大,所以許多人還是選擇當下接受採樣。
 
如果你曾有以上疑問,這是好事~畢竟DNA屬於個資,國家不能想要就要,總要有法律依據才可以‼️
警詢小知識~再次分享給各位
謝謝耐心收看
 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 
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
 
第5條:
 
犯下列各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,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強制採樣:
 
一、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與第三項、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、第二項與第四項、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。
二、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、第二百二十八條、第二百二十九條之罪。
三、刑法殺人罪章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。
四、刑法傷害罪章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、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。
五、刑法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二項、第三百二十六條至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之罪。
六、刑法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之罪。
 
犯下列各罪經有罪判決確定,再犯本項各款之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,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強制採樣:
 
一、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與第四項、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、第二項與第五項、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、第一百八十六條、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項、第二項與第四項、第一百八十七條、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一、第一百八十八條、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、第二項與第五項、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、第二項與第四項、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及故意犯第一百七十六條之罪。
二、刑法妨害自由罪章第二百九十六條、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及第三百零二條之罪。
三、刑法竊盜罪章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罪。
四、刑法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。
五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、第八條、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罪。
六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至第八條、第十條及第十二條之罪。
 
第7條:
 
司法警察機關依第五條實施去氧核醣核酸強制採樣前,應以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,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,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。
 
前項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,並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:
 
一、被採樣人之姓名或足資識別之特徵、性別、年齡及住所或居所。
二、案由及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之事由。
三、應到之日、時、處所。
四、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,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。
 
前項之通知書,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。
TOP