累犯一定加重刑期嗎?
依《刑法》第47條第1項規定,受徒刑執行完畢,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,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,構成累犯,依法得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。
但要注意:構成累犯,與是否有加重刑罰的必要,是兩個不同的問題。
一、為什麼累犯不一定加重?
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指出,累犯一律加重最低本刑,可能導致個案的刑罰超過行為人應負擔的罪責,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。
因此,法院仍應依個案情況,判斷是否有加重其刑的必要,而非只要符合累犯的形式要件,就直接加重。
二、法官如何判斷是否加重?
實務上,主要會考量以下三個面向:
① 前後罪是否具有相似性
前案與本案是否屬於同類型或具有相當關聯的犯罪?例如,前案與本案均為竊盜,可能比前案為毒品犯罪、本案為傷害犯罪,更能作為判斷再犯特性的重要因素。
但罪名不同,不代表絕對不能加重,仍須綜合個案判斷。
② 被告是否對刑罰反應力薄弱
法院可能考量:
・前案執行完畢後,多久又再次犯罪?
・是否短期內密集犯下同類型犯罪?
・是否一再犯罪,顯示先前刑罰未能發揮應有的效果?
再犯時間愈短、同類犯罪反覆發生,可能愈能支持加重其刑的必要性,但仍非單一因素即可決定。
③ 加重後是否造成罪刑不相當
法院必須進一步檢視,依累犯規定加重刑罰後,是否會造成刑度與個案罪責顯不相當。
即使形式上構成累犯,若加重最低本刑將導致刑罰超過罪責,仍應依憲法意旨審慎判斷。
三、實務案例怎麼看?
案例一|前後罪性質不同,可能不予加重
依111年度台上字第5577號判決所述的個案情形,被告前案(施用毒品)與本案(搶奪)罪質不同、侵害法益有別,法院認為無加重最低法定本刑之必要。
案例二|前後罪名不同,仍可能加重
依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2712號判決所述的個案情形,法院考量前案執行完畢未滿2年即再犯,並綜合犯罪性質及刑罰反應等因素,認定加重其刑並無違法。
關鍵不是只看罪名是否相同,而是要回到個案,判斷行為人的再犯情形與加重刑罰的必要性。
四、檢察官與法院各有什麼責任?
✔️ **檢察官:**應就累犯事實及是否有加重必要,提出具體主張與證明資料,並說明相關判斷依據。
✔️ **法院:**應依法調查相關事實,並在判決理由中具體說明是否加重其刑的判斷依據,不宜僅以形式上構成累犯為由,逕行加重。
五、律師提醒
累犯案件的辯護,關鍵不在爭執「是否構成累犯」,而是要檢視以下因素,爭取法官不加重其刑:
▪️ 前案與本案的犯罪性質及關聯性
▪️ 前案執行完畢至本案再犯的時間
▪️ 是否存在短期密集再犯的情形
▪️ 加重刑罰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
結論:累犯的成立,不等於加重其刑的必要性當然成立。
在個案中,法官乃依據犯罪事實、前案紀錄、再犯情形及罪刑相當原則,具體判斷是否有加重刑罰的必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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