爭取緩刑,您必須知道的事

緩刑不是「無罪」,而是法院雖然判刑,暫時不讓被告入監執行。只要在緩刑期間沒有故意再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,原本的刑罰就視為執行完畢。

 
依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,能否獲得緩刑,主要看這 3 點:
① 刑度的限制:須為2年以內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。
② 前科的限制:不是「有前科就不能緩刑」。本項第1款規定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」、第2款規定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,執行完畢或赦免後,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」,也就是說,以下的情形都符合:
✔️ 曾犯過失犯罪。
✔️ 曾因故意犯罪受拘役或罰金宣告。
✔️ 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,執行完畢或赦免後,五年以內因過失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。
✔️ 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,執行完畢或赦免後,五年以內因故意犯罪受拘役或罰金宣告。
③ 暫不執行是否適當:即使前兩項符合,法院仍會依個案情況判斷是否給予緩刑。
 
實務上,前兩關尤其重要。
如果案件法定刑較重,想把刑度壓在 2 年內,通常需要有減刑事由。最輕本刑 3 年起跳的犯罪,至少要減刑一次;最輕本刑 5 年或 7 年起跳者,至少要減刑兩次。
 
較重案件能否減刑,常與偵查中是否自白有關(例如: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)。是否認罪、何時認罪,都可能影響後續結果;及早與律師討論案情與訴訟策略非常重要。
 
常見誤解:緩刑資格不是看「5 年內有沒有再犯」。
 
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第 2 款重點在於:前案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5 年內,是否又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的「宣告」。
換句話說,判斷重點不只是 5 年內是否再犯,而是新案件何時作成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。即使前案執行完畢後 5 年內另故意犯罪(也就是所謂累犯),只要新案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時已超過 5 年,仍可能符合緩刑要件。
 
案例:甲於110年5月30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,114年12月30日故意犯罪而被起訴,法官審理後115年6月30日宣判,甲是否有機會獲得緩刑?
答:有機會,雖然是5年內故意犯他罪,但宣告時已經超過5年!
 
什麼情形不適合主張緩刑?
許多人以為「有緩刑」就代表處罰比較輕,但實務上不一定如此。
法官為了讓被告感受到足夠的心理約束,有時會在宣告緩刑時,給出相對較重的刑度。
因此,如果預期即使獲得緩刑,之後仍可能因違反相關規定而被撤銷,最終仍須入監服刑,就未必適合主張緩刑。
 
案例:甲於110年5月30日故意犯A罪,110年8月1日故意犯B罪,先後被檢察官起訴,分別由乙、丙法官審理,甲審理時都認罪,乙法官先開庭,甲是否適合主張緩刑?
答:不適合,如果乙法官本來想判6個月有期徒刑(得易科罰金),但因為甲主張緩刑,乙法官因此判8個月有期徒刑並給予緩刑2年,之後丙法官判有期徒刑7個月,就符合緩刑期間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之撤銷緩刑事由(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),乙法官給予的緩刑即有遭檢察官聲請撤銷之可能。
 
 
提醒:是否有機會獲得緩刑,仍須依個案事實、前科紀錄與法院判斷而定。遇到具體案件,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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