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休可以預先換成工資嗎?

【勞動法判決解析】

 

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5年度高上字第9號判決
 

一、案例事實

A公司僱用3名按月計酬的勞工,約定在符合特休請領條件時,每月預先發給一定金額的「特休薪資」,年底再依實際休假情形結算差額。
 
勞工局認為,A公司將特別休假預先折算為工資,違反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8條規定,因此裁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,並公布處分資料。
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,歷經一審及上訴審,最終仍遭法院駁回。
 
二、法院為什麼認定違法?
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5年度高上字第9號判決,指出以下重要法律觀念:
 
1️⃣ 特休的目的,不只是領取工資,更是保障勞工休息權。
特別休假制度是為了讓勞工在工作一段期間後獲得充分休息、恢復體力,保障健康與人格尊嚴。
因此,雇主不能只從金錢給付的角度看待特休,而忽略勞工實際休假的權利。
 
2️⃣ 雇主不能任意將特休預先折算成工資。
依《勞基法》第38條第2項,特休期日原則上由勞工自行排定。
至於同條第4項規定的未休特休工資,原則上應於年度終結或勞動契約終止等法定情形發生時,依規定結算給付。
換句話說,不能因為雇主已經提前發錢,就認為可以取代勞工實際享有特休的權利。
 
3️⃣ 即使勞工同意,也不代表約定一定合法。
法院認為,勞工可能為了增加收入而犧牲休息時間。若雇主每月預先給付特休折算工資,可能使勞工因擔心休假會減少收入,而傾向不使用特休。
即使勞工同意這種給付方式,也不能因此排除《勞基法》強制規定的適用。
 
三、雇主應該注意什麼?
✅ 不應將特休直接設計成每月固定發放的預付工資制度。
✅ 不應以已支付特休相關款項為由,拒絕勞工依法排定特休。
✅ 應區分「正常工資」、「實際休假期間的工資」與「法定期限屆至後的未休特休工資」。
✅ 應檢視勞動契約、薪資告知約定書及薪資單,確認給付方式符合《勞基法》第38條規定。
 
四、本案法律重點
特休不是雇主可以任意用金錢取代的福利,而是法律保障的勞工權利。
「有給錢」不等於「沒有違法」;「勞工同意」也不等於「約定有效」。
雇主設計薪資制度時,除了考量薪資給付,更應確保勞工真正享有依法休假的權利。
 
判決依據: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5年度高上字第9號判決(民國115年8月5日)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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